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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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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,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,根据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》、《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对各级行政机关,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,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处理,适用本办法。 对其他机关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处理,可根据《四川省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》参照执行本办法。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,实行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,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。 第四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本地区、本部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。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包括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、各部门监察机构,以及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。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受理对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; (二)查处涉及行政效能问题的案件; (三)受理不服行政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; (四)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行政效能投诉工作; (五)负责有关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建设、调查研究等工作; (六)办理其他涉及行政效能投诉的事项。 第六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履行职责时,有权采取下列措施; (一)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; (二)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文件、资料,并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说明; (三)责令被投诉人履行法定职责、义务; (四)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、违纪行为; (五)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; (六)提出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建议; (七)法律法规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措施。 第七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对以下行为的投诉: (一)违反《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》有关规定行为的; (二)违反《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》、《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》、《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》规定行为的; (三)其他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。 第八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登记、分类、报批和办理。 (一)登记。负责受理投诉的承办人,对来信、来电、来访等投诉事项进行认真登记。 (二)分类。承办人及时将投诉事项进行整理,根据问题的性质、情节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、涉及人员级别情况等分为:重要问题(自办或督办)、一般问题(转办)和其他问题(存档备查)。 (三)报批。承办人对投诉事项提出拟办意见,逐级呈送领导阅批。 (四)办理。根据领导批示或者要求办理。 第九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权限: (一)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,由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;必要时,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可直接调查处理。 (二)对政务服务中心、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重要问题投诉,由同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调查处理。 第十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调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;情况复杂的,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。 处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,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、检举人或控告人。 第十一条 对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交办或转办的事项,推诿、敷衍、拖延,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,按照《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 第十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,应当作为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、奖惩的重要依据。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处理结果,可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开。 第十四条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。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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